6月22日,河南南阳市唐河县3位李姓农民从方城县检察院拿到该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至此,因举报位于唐河县3人村庄附近的南阳××陶瓷有限公司污染获得赔偿却被法院判处敲诈勒索,而后走上7年申诉之路的辛酸历程终于结束了。 ▲ 6月22日,南阳市方城县检察院正式对李某3人敲诈勒索案做不起诉决定。 《陶瓷信息》梳理相关资料发现,该案件在过去1年时间内,曾引起《北京青年报》、《华商报》等媒体的深度报道。 陶瓷厂污染不止 村民举报获赔偿 2013年,南阳××陶瓷有限公司在唐河县建厂投产,首期建成1条抛光砖生产线,但工厂就建在李某3人所在村庄被征用的耕地上,与现存耕地只有一墙之隔。从投产当年开始,村民们不仅发现空气中散发着难闻的气味,同时麦子大幅减产甚至部分绝收。 村民们随即开始向环保部门反映,2014年1月,唐河县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厂区进行监测后出具的报告显示,该公司排出的废气中颗粒物浓度已经远超过仪器测量范围,属严重超标。 2014年6月开始有村民到当地相关部门信访维权,但唐河县环境保护局也认定该陶瓷公司存在多处违法行为,属于排放严重超标,因此要求该公司停产整改,并处以8万元罚款,当年8月,该公司的污染问题还被南阳市环保局挂牌督办。 但直到2015年2月唐河县环保局做出的处理决定仍未被全部落实,根据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到2019年,该公司共有8项来自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涵盖擅自利用无采取防渗措施的沟渠输送和贮存酚水沉淀物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最高一次处罚因二氧化硫浓度超标被罚款21万元。 ▲涉案陶瓷厂 2013年至2014年间,该陶瓷公司对污染一事向当地近100户村民进行经济每亩耕地500-2000元不等的补偿,获得赔偿后,部分村民开始接受被污染的事实,放弃了参与维权,但李某等3人仍坚持维权。 2015年4月,李某等3人与南阳××陶瓷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给予三人赔偿共12万元,三人不能再以任何理由追究或向相关部门反映污染问题。 要求环保部门制止污染 追加补偿被指敲诈勒索 达成赔偿协议后,南阳××陶瓷有限公司污染仍在继续,李某等三人,继续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企业停止污染。反映的内容则是针对认为唐河县环保局有法不依,保护、包庇污染企业。 2015年6月,李某三人再次与该陶瓷厂签订赔偿协议。协议书显示,在2015年5月后,三人又继续上访到相关部门,因此签订协议追加给三人共8万元补偿款,分两期付清,要求三人不再以任何理由上访该公司的环保问题。第一次付给三人5万元,剩余3万元则写下了欠条,约定两个月内还款。 约定清还补偿款之日,三人被通知到该公司领取补偿款,但随即三人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三人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三人先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被害企业生产污染为由,采取向政府部门不断反映、控告的手段,要挟被害企业,迫使其主动与其协商支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人中,两人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1人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但三人申诉辩护人认为,三人获得的赔偿为该陶瓷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签订赔偿协议合法。但三人相关信访内容为县环保局袒护污染企业,推诿、不作为、慢作为、包庇保护污染企业,并非威胁该陶瓷厂,因此不能认定对陶瓷厂实施敲诈勒索。 此后,李某三人先后提出再审和向南阳市中院上诉,但均被维持原判。2019年12月,经三人不断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再审决定,认为原判认定三人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指令南阳中院再审。随后,南阳中院将案子发回唐河县重审。然而,三人对曾判他们有罪的唐河县法院失去信任,遂提出回避申请,案子的管辖权转移到方城县法院。 直至6月22日,方城县检察院正式出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三人举报污染获得补偿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此事才得以告一段落。 【本文综合整理自《大河网》、《北京青年报》、《华商报》】 (本文转自陶瓷信息) |